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整地时焚烧耕地内玉米秸秆引发清塬镇**村发生森林火灾。经聘请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查鉴定,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394亩,其中有林地20亩,疏林地27亩,未成林造林地342亩,苗圃地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土地承包合同、苍儿沟小流域治理决算及验收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某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焚烧自家耕地内玉米秸秆失火引起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394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诚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旬邑县**街道**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