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证件号码3403021967********,汉族,大学本科,安徽**大学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于2014年9月12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两次以借为名向安徽**大学24号、25号、26号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单位老板邹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80000元。
(二)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安徽**大学校园沥青路面改造工程施工老板陆某某人民币5000元,两次以借为名向陆某某共索要人民币55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安徽**大学学生宿舍19号楼工程施工老板黄某某2000元购物卡,以借为名向黄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
(四)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安徽**大学学生宿舍20号楼工程施工老板赵某某1000元购物卡,以借为名向赵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
(五)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席某某在安徽**大学学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工程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开工、竣工手续以及经手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安徽**大学学生宿舍18号楼工程施工老板张某某2000元购物卡,以借为名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作为安徽**大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0000元、购物卡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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