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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席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0时7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C****5小型普通客车载曹某某,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京东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京东仓库亚洲一号门前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席某某驾车撞向对向车道的鲁某某所驾的鄂A****C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受损、曹某某和席阁伟受伤,事故发生后,鲁某某报警,席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民警出警后至医院调查发现席某某有酒驾的嫌疑,遂提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11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侦讯中,席某某获得了被害人曹某某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湖北崇新、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视频光盘;5.被害人曹某某、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6.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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