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9********,汉族,小学,群众,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6月23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电动四轮车沿解放路由西向东行至市政府东侧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中心交通设施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95mg/100ml。经认定,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车体痕迹检验报告书;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