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镇**村**号、暂住淄博市张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淄博市张店区裕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田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告人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检验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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