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左卫镇**街**巷**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5时20分,被告人席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冀G*****号比亚迪小型轿车)行驶致左卫镇金泉小区附近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席某某及所驾驶车辆照片;2、证人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席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新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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