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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危险驾驶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陕C****Q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现住该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醉酒后驾驶陕C****Q小型轿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十字路口处,与徐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陕C*****出租车发生碰撞,致车内乘坐被害人令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酒精含量为197.71mg/100ml。

事故责任认定: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樊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李某某、令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宝鸡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

7席某某驾车发生事故路段的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安红英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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