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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14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棋牌室老板,租住在南京市鼓楼**头**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市中区**巷**号),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璐。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棋牌室店长,住福建省宁德市**镇**门**号。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慧婷。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2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席某某在其承租的本市鼓楼区**路**号**楼**棋牌室内,摆放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游戏机用于赌客赌博。席某某雇佣被告人林某某负责管理店内的各项事务,支付林某某工资并根据营业情况给予提成。

经查,在上述期间,赌客孔某某、戴某某等人在该店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扫码的方式共支付120800元赌资用于赌博。

2019年12月29日,民警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林某某。当日,被告人席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2名被告人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席某某退出2万元、林某某退出1万元赃款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2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熊某某、叶某某、孔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4.2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燕群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席某某联系电话:1521504****,林某某联系电话:1855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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