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山西省襄汾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伙同白某某(已死亡)窜至本市**街道**村附近盗窃电缆,由白某某负责剪电缆,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负责望风和搬运电缆,共计从**号杆下方电缆井中窃得共计价值3767.68元的电缆8.41米。次日晚,该三人再次窜至本市**街道**村附近盗窃电缆,白某某在剪**号杆下方电缆井中的电缆时触电,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见状立即将白某某送往医院,后白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共已赔偿人民币706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用户受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转账凭证、人员档案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寿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59*******、134********;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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