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61990********,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镇**村**屯。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于2018年6月11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在本市丰台区**歌厅门外无故踢踹被害人付某某奥迪车左前门,致车辆左前门凹陷。经认定,造成车辆损伤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235元。
被告人席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9时许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损车辆照片、维修结算单、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110接处警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梁海龙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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