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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83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席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初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转转楼三楼的房间用于贩卖毒品,并安排杨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贩卖毒品和收款的具体事宜。另罗某某系严重疾病患者,不能着地行走。

2020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杨某某、罗某某在上述转转楼房间内,将净重0.12克和0.13克的海洛因贩卖给候某某后由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后杨某某将该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席某某。

同日23时50分许,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席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了海洛因22包共计2.5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5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侯彬彬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明知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利用严重疾病患者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七页、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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