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王化镇蔡寺村大宋庄85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席某某持C1驾驶证。2020年3月1日21时32分左右,席某某醉酒驾驶京AXH93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阜南县苗寺大桥南100米时,追尾碰撞前方被害人涂午俪驾驶的皖KHJ980号小型客车,相撞后席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向,又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周刚驾驶的皖K6C926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张辉、张耀的证言;
3.被害人涂午俪的陈述;
4.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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