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71********,景颇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6日6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被告人帕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住所旁窝棚二楼查获其非法持有的5支疑似枪支,其中4支疑似枪支经鉴定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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