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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5********,维吾尔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年12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7日被释放。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7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6月29日、9月13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某某(即被告人帕某某的父亲)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刘某某给其公司生产能增强男性性功能的饮料,冠名为“台外茹克”。之后,刘某某委托山东省枣庄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台外茹克蜂蜜饮料”和“台外茹克咖啡饮料”,新疆**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枣庄市**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生产过程中,刘某某将其从祝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的能增强男性性功能的他达拉非添加到上述饮料当中。被告人帕某某根据其父亲的安排,多次与刘某某联系饮料生产事宜,并进行试饮。2018年4月,帕某某开始接管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其要求刘某某继续为公司生产“台外茹克蜂蜜饮料”,同时与刘某某商议,由刘某某生产男士营养蜂蜜。2018年4月至8月,刘某某将其委托枣庄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台外茹克蜂蜜饮料”约4000件、自己生产的男士蜂蜜约170件交给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帕某某以台外茹克蜂蜜饮料90元/件、男士蜂蜜84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约50万元。2018年12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在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扣押部分未销售的台外茹克蜂蜜饮料、台外茹克咖啡饮料、TAWARUK帝王养生蜜(男士营养蜂蜜),经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并经**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台外茹克蜂蜜饮料样品中检测出他达拉非、西地拉非成分,送检的TAWARUK帝王养生蜜样品中检测出他达拉非成分,送检的台外茹克牌速溶咖啡中检测出他达拉非成分。经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台外茹克蜂蜜饮料、台外茹克咖啡饮料、TAWARUK帝王养生蜜为有毒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克某某、都某某、布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帕某某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帕某某的联系电话:1819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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