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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希某某、艾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78号

被告人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41990********,维吾尔族,文盲,无业,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12月2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41994********,维吾尔族,文盲,无业,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2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希某某、艾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希某某、艾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29日傍晚,被告人希某某与赵某某相约行窃。由赵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负责接应,由希某某下车伺机对路人实施盗窃。二人窜至本市公园南路人人乐超市附近,被告人希某某下车尾随被害人李某某行至公园南路与建工路十字人行天桥附近时,扒窃李某某上衣右侧口袋的vivo Y35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860元)。得手后被告人希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离开现场,将赃物交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该被盗手机在被告人赵某某处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2、2016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希某某与赵某某再次相约行窃,由赵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负责接应。二人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南门附近,希某某下车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行至理工大南门附近时,扒窃刘某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 Y27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750元)。得手后被告人希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离开现场,将赃物交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该被盗手机在被告人赵某某处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3、2016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希某某、艾某某与赵某某再次相约行窃。三人窜至本市碑林区金花南路立丰购物广场附近,由希某某和艾某某下车行窃,由赵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负责接应。希某某和艾某某尾随被害人韩某某行至咸宁路立交桥附近,由艾某某望风打掩护,希某某扒窃被害人韩某某上衣口袋的vivo X7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070元)。得手后被告人希某某和艾某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离开现场,将赃物交给被告人赵某某。随后,被告人希某某再次下车在金花南路准备行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艾某某和赵某某见状驾车逃离,次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被盗手机在被告人赵某某住处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

2.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

3.工作追记和维汉语翻译;             

4.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照片;                       

6.价格鉴定书;                          

7.鉴定意见通知书;                    

8.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9.违法犯罪人员信息;                  

10.户籍信息;                         

11.被害人陈述; 

12.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希某某、艾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希某某、艾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量刑建议书玖份。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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