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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师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8011971********,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0时,被告人师某在一名缅甸籍男子的邀约下,为获取人民币1300元的报酬,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豪爵摩托车到景洪市**镇**道附近(中缅边境中国一侧),接运到从缅甸**镇方向行驶。二人在景洪市**镇**村委会**寨门口公路边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师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人像辨认笔录、手机、车辆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师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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