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师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师某甲系被害人师某乙(男,殁年35岁)之父。师某乙自离婚后一直无收入,与其子靠师某甲、孙某某夫妇打工收入维持生活,且时常酒后闹事,被告人师某甲夫妇为防止其闹事而采取迁就态度。2019年10月1日18时许,师某乙提出在家中吃火锅饮酒,遂让其母亲外出购买羊肉等火锅物料,被害人师某乙与被告人师某甲等家人一起吃饭饮酒。被告人师某甲喝了约二两白酒后回屋休息,师某乙独自喝完剩余酒后又让其母外出买回一瓶白酒,继续喝了半瓶多后呈现醉酒状态,在屋内来回走动并吵骂。师某甲闻讯后劝师某乙回屋睡觉,师某乙遂动手先后殴打师某甲夫妇。被告人师某甲遂与被害人师某乙互相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二人同时跌倒,被告人师某甲先起身拿起一块“工字型铁块”击打师某乙右侧头面部二下导致师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师某乙系被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师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字型铁块、木棍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辨认作案现场视频等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燕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师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及补查卷共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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