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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师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及住址:保定市徐某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9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师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系居住于保定市徐某区**镇**村的邻里。

2020年7月11日下午,师某乙(刘某甲之夫)将自家的福特汽车停放于胡同,18时28分,因停车问题师某甲与师某乙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边某某(师某甲之母)、刘某甲、宋某某(师某乙之母)从各自家中来到胡同,18时30分,宋某某跟随师某甲、边某某进入师某甲家中,后师某乙、刘某甲也进入师某甲家中。师某甲、边某某与师某乙、刘某甲、宋某某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师某甲多次脚踹刘某甲腹部,致使刘某甲左胸4、5、6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鉴定,师某甲、边某某、宋某某、师某乙伤情均属轻微伤。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刘某甲、宋某某、师某乙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七百元。师某甲于2020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师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3、证人李某某、边某某等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志伟

2020年12月3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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