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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甲、师某乙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对其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对其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华,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0904753。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甲、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师某甲醉酒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西路踢砸路边共享单车等公共设施,后自己绊倒在地。被害人许某某前去过问,师某甲却对许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师某乙赶到现场,不问缘由,与师某甲共同对许某某实施了殴打,导致许某某右腿膝盖骨折、全身多处受伤。后许某某被追打逃到阳光花园门卫处,被告人师某甲又进入石家碾西路15号“冰之王”店铺进行打砸,二人准备离开现场时被群众扭住。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8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师某甲、师某乙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西路15号“冰之王”店门口被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甲、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甲伙同被告人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甲、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2019年12月3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电子光盘贰张;

2.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被告人师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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