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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师某某租赁本村北地部分村民土地进行非法采挖,并将挖取的土方进行售卖,致使该块土地丧失种植条件。经勘验,该土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被破坏面积共计5727.4平方米。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师某某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挖机、机动三轮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查报告;兰考县国土局证明、现场照片等;3.证人某甲、李某某、任某某、师某乙、陈某某、师某丙、师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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