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3时许,吕某某委托王某某(另作处理)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向其微信转账1100元,王某某便向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另案处理)求购冰毒,同时向对方转账1000元。**随即联系被告人师某某携带毒品前来交易,并向其转账700元。2时许,师某某携带一包冰毒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镇一间KTV门口,将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尔后,王某某携带冰毒前往**镇**村,与吕某某、舒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同年5月14日19时许,吕某某再次委托王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并向其转账500元。王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师某某求购冰毒,并按照对方要求,向**转账500元,后王某某如约前往广州市**幼儿园附近的公园,由师某某将一包冰毒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前往**镇**村,与吕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同年5月19日21时许,吕某某又委托王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并交给其500元。王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师某某求购冰毒,同时向其转账500元,后如约前往**幼儿园附近的公园,由师某某将一包冰毒贩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前往**镇**村,与吕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同年5月26日20时许,吕某某继续委托王某某帮忙购买冰毒,并向其转账520元,王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师某某求购冰毒,后王某某和吕某某驾驶摩托车如约前往**幼儿园,途中王某某向师某某转账520元。二人到达**幼儿园门口等候,不久师某某来到幼儿园门口,将王某某带离现场至附近公园处,将一包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后王某某携带冰毒与吕某某前往**镇**村,共同吸食冰毒。
同年5月28日2时许,民警在**镇**公园旁边一空置屋内抓获被告人师某某与王某某、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芍仪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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