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师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8月20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等地,以可以办理北京小客车指标过户和低价购买拍卖车辆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男,44岁)人民币8.95万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师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单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4.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等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陈炜
代理检察员:  申志国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