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楼**号(同户籍地址)。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师某某在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北门附近的**洗衣店内虚构有能力为被害人段某某的女儿办理上小学的事实骗取其信任,并先后三次以办事需要等名义骗取其人民币16000元,得款后据为己有、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文婧
(院印)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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