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师某某,男,196*年8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0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12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街派出所抓获,2007年12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到永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归案,2015年7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师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查扣的10000张青紫貂皮(水老鼠皮)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7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师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证人杜某某、邱某某证言;
4、收条、协议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共计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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