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师某某系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中介公司员工,2019年5月前后,师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房源,骗取购房人张某某、崔某某购房款6万元,所得钱款用于自己结婚花销、借予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转账凭证等;

2.​ 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晋超

检察官助理 焦伟亮

20201126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