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8********,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师某某在辛集市**小区**号楼东单元楼道内,用随身携带的六角扳手盗窃周某某踏板摩托车时,被小区物业人员抓获并报警。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800元。被告人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六角扳手;2.书证: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师某某的讯问笔录;6.鉴定意见: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人体检查笔录,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属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凤奎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用六角扳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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