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中段**号**区**号楼**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巷**楼**号,2004年2月,因吸毒被山西省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3月,因吸毒被山西省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1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巡警大队强制戒毒两年; 2012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2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本市迎泽西大街山大二院南门附件,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医院门口的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万柏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520元。次日被告人师某某销赃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赃物被查扣,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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