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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001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 群众,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汉族,初中毕业。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2月4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师某某在其租住的安吉县**镇**小区内,采用手拉车门的方式,在一辆白色越野车(浙E6E***)内盗得现金600元。

    2、2020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师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在该小区内的一辆宝马红色迷你轿车(浙E61***)内盗得现金5元。

    3、2020年11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师某某在该小区内,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一户人家的院子,在二楼房门口盗得黑色女式鞋子两双。经鉴定涉案的两双鞋子的总价格为93元。

另查明,被告人师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师某某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 琳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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