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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02号

被告人师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住河南省原阳县**办事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师某某伙同张某某、符某、杨某、刘某(四人已判决)等人,在符某提供的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的“ *****”茶室内,邀约多人、利用麻将机以打“卡二条”或“血战”方式进行聚众赌博,通过收取桌费形式抽头渔利。2018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师某某及杨某、符某、张某某、刘某每人分得抽头渔利3万余元。2018年4月23日22时许,杨某、符某、张某某、刘某等人在上述“ *****”茶室聚众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麻将机、筹码片等赌博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静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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