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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冀F0XQ00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铁道路口路段时,被易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师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福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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