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师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冀G**号吉利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怀来县沙城镇妇幼保健医院北路口附近,因嫌疑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6.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照片,酒精检测标本签收、检测及报告领取原始记录;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7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少辰
检察官助理:赵益汶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