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丰县**街道**村**庄**号。被告人师某某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3月26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1****小型轿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岔路口南约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师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结果为:218.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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