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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_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办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交警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2时28分许,师某某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南宫市南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关街环卫处门口时,被南宫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郝东海、刘树峰查处,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抽血检测,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师某某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信息查询。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

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莉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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