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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0********,汉族,高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民区****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8月2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酒后驾驶黑色黄海牌陕J****4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延安市宝某某王家坪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枣园路延园小区巷道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7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娜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延安市宝某某马家湾监管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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