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1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街道**村**井105号,现住利辛县**镇**村利辛县****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许,师某某酒后驾驶苏C3****号小型轿车,从利辛县万峯汇小区行驶至中红丝沟桥西部路口处,撞至相对方向由东向西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皖SL****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置该事故时,发现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即对师某某进行静脉血样提取并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3mg/100ml。事故发生后,师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对师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凤书的陈述;
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县**街道**村****10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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