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镇**村**组**号。2015年1月8日,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4日,师某某因无证驾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14日,师某某因损毁公私财物被会理县公安局果元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被告人师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会理县鹿厂镇方向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当行驶至18国道2958公里500米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段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W*****号的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嫌疑人师某某的血样并聘请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攀法正〔2019〕酒鉴字第450号鉴定意见结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段某某、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六个月,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理陵
检察员:叶东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号,联系电话1738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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