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村**组,住满洲里市**小区**综合楼,无前科,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于2019年8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8时36分, 被告人师某某驾驶黑E*****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 沿海拉尔区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艺校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驾驶人信息查询,查询到师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被查扣时出示的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为虚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使用虚假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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