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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932号

被告人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退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精神病鉴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城分局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2019年9月18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师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106路公交站东内小街站前,手持雨伞对正在驾驶106路公交车的公交司机肖某颈部进行殴打,造成车辆停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雨伞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肖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肖某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珊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书记员:俞凯波

2019年11月14日

附注:

1. 被告人师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六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 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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