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德州市**座**楼**号(自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9月2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楼**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11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并案审查,于2020年2月1日、2月20日已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师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缅甸小勐拉赌场、典当行的名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老会员推荐等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投资两个月内还本付息共计返还投资金额的150%。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苏某某、谢某某、贺某某、尚某某等多人投资加入并通过上述人员发展存款人抽取提成。截止到案发日,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2046400元,其中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人民币30539200元,共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人民币5082820.9元,涉及存款人70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实信会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师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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