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5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张某、郑某某、师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师某某伙同张某、师某某甲、郑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康县**镇*村村南的树林里开设斗鸡场,利用“斗鸡”赌输赢的方式招揽周边县市人员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2019年7月27日下午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处参赌人员7余人,扣押赌资22850元、斗鸡7只、斗鸡票35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师某某、张某、郑某某、师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张某、郑某某、师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张某、郑某某、师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某、张某、郑某某、师某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师某某、张某、郑某某、师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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