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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一部刑诉〔20****

被告人师**,男,1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汉族,**文化,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旬阳县********,住址同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陕西省***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汉族,中共**,**文化,系旬阳县*******,户籍所在地旬阳县*******,现住旬阳县**康华商贸城****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被告人师**、刘**与罪犯刘**(已判决)商议欲在旬阳县**开设麻将馆,后由刘**与师**各出资13000元、刘**出资5000元作为麻将馆启动资金,并以年租金14000元租得王某某位于旬阳城区商贸大街华声大厦隔壁*楼***室单元房一套,又购置麻将桌、扑克牌、计时器等赌具,同时招聘服务员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服务。赌场规定以每张麻将桌每局(2小时)收取150元台费的标准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麻将馆日常经营,师**、刘**参与经营并根据营利情况分红。被告人刘**于2017年4月退出经营,经营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师**于2017年7月退出经营,经营期间个人非法获利1.5万余元。

2018年*月**日**时许,旬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现场抓获龚某、柯某某、向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16164元、台费100元。

2018年*月*日和*月*日,被告人师**和刘**分别被旬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接受讯问,二人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2018年**日,被告人刘**向旬阳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款10000元。2018年***日,被告人师**向旬阳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款15000元。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扣押的麻将、扑克牌、计时器、赌资等物证,有现场照片、缴款凭证等书证,有证人余某某、向某某、肖某某、王某、龚某、柯某某、向某某等人证言,有被告人师**、刘**和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刘**与刘和平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师**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宏斌、刘国山

                                20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师**联系电话186********、刘**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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