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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师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师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5********,汉族,初中,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种植农作物核桃和茶叶,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开始到镇沅县**村**弄**组“**”自家自留山的林地内毁林开荒种植核桃和茶叶至今,且陆陆续续的在林地内逐年扩大种植面积,致使林地遭到破坏。经鉴定:师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涉案林地面积为12.6915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证明、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证明、林权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师某甲、潘某某证言;3.被告人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自留山),造成12.6915亩林地遭受破坏,被告人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某乙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师某乙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师某乙在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柴永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起诉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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