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师文臣,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201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文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师文臣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一天、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师文臣先后五次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酒楼,盗走被害人吴某某芙蓉王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250元)、双喜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70元)、男运动鞋、番薯干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师文臣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师文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文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师文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师文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师文臣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散件一份、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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