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帅某甲,绰号“帅毛”,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附**号**单元**,现住云阳县**路**小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7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7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帅某甲等人吸食毒品时,从帅某甲位于云阳县**路**小区**栋**号住所内客厅、书房、卧室等多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0.2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12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初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帅某甲在其位于云阳县**路**小区**栋**号住所内,先后容留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帅某甲在其住所内容留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一次;
2. 2020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帅某甲在其住所内容留刘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一次;
3. 2020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帅某甲在其住所内容留刘某乙、林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表、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帅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甲非法持有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帅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帅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帅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帅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帅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刚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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