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55********,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瑞丽市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5时,被告人帅某某携带毒品从缅甸经瑞丽市姐东村委会贺哈二便道非法进入中国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帅某某的黑色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盒32.55克、甲基苯丙胺7袋142.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帅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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