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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泽楠,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帅某某伙同杨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刑),通过电话联系到有意向转让网络域名“****工具网.手机”的被害人吕某某,虚构高价收购网络域名的事实,冒充收购公司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的信任,先后以需要办理“互联网交易可信备案”等证书为名,骗得被害人共计216 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协议及合同、营业执照、购买记录、注册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俞凯

2020年9月11日

附:

被告人帅某某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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