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陆某某三岔河镇舟东农村信用社营业厅盗窃计某某的一张农村信用社存折。随后,分三次分别在三岔河镇舟东农村信用社和陆某某城春光路温州商贸城旁的农村信用社的自助取款机上盗取存折中的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计某某的陈述;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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