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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帅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镇****组**号,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苑**栋**楼车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影城对面停车场内,盗窃一些铁皮和长方形铁架子,然后将铁皮和铁架子以25元人民币卖给恒大名都刘某某废品店内。

2.2020年3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影城对面停车场内,盗窃一些铁皮和长方形铁架子,然后将铁皮和铁架子以25元人民币卖给恒大名都刘某某废品店内。

3.2020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影城对面停车场内,盗窃一些铁皮和长方形铁架子,然后将铁皮和铁架子以25元人民币卖给恒大名都刘某某废品店内。

4.2020年3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影城对面停车场内,盗窃一段电缆线,然后将电缆线以10多元人民币卖给恒大名都刘某某废品店内。

5.2020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影城对面停车场内,盗窃一段电缆线和一个灯杆,然后将电缆线和灯杆以20元人民币卖给恒大名都刘某某店废品内。

6.2020年3月13日下午近14时,被告人帅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恒大影城对面停车场内准备盗窃搅拌机零件时,被失主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废品店内扣押被盗140斤白铁皮、1根铁制灯杆、10米铝芯电缆,并将物品归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材料等;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帅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扣押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31937****,1990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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