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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帅某某容留卖淫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19〕650号 

被告人帅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经营美发店,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其经营的美发店。因参与赌博,于2014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帅某某为了非法获利,租赁位于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新一路港口吴厝祠堂前建湖**号铺面经营“帅某某美发店”。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帅某某在“帅某某美发店”多次容留失足妇女傅某某、林某某等人卖淫,每次收取失足妇女人民币30元的台费,至案发时共从中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

2019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帅某某经营的“帅某某美发店”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帅某某及正在从事卖淫行为的傅某某、林某某及从事嫖娼行为的王某某(上述三人均作行政处罚),查扣避孕套5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帅某某的供述;

2、证人傅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户籍信息;

4、抓获经过;

5、扣押清单;

6、刑事案件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帅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扣押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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