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漾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帅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昆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镇**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8日被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漾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漾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帅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帅某于2018年2月份在“鑫百利”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号a12999966参与赌博。为获得“返水”和“佣金”,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帅某又在“鑫百利”赌博网站上的代理账号aa3下注册代理账号aa1821。2018年2月22日至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帅某的“鑫百利”赌博网站代理账号aa1821下共注册会员账号19个,其中十三个会员账号处于禁用状态(禁用原因不详),六个会员账号处于启用状态。
2019年9月1日至今,被告人帅某通过“鑫百利”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s12999966参与赌博,累计存款人民币9257238元(含代理账号aa1821的存款613258元、直接存款8643980元),累计取款人民币9880744元,会员账号a12999966共赢得人民币623506元。
2019年9月1日至今,被告人帅某通过“鑫百利”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aa1821共获得利润分成人民币1433709元,其中,“返水”利润分成1368434元,“佣金”利润分成66275元。被告人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犯罪所得人民币817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3.被告人帅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伍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帅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朝华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帅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 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U盘一个。
3、涉案款现存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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